风能资源特许权(WRC)最终报告
刘根东 2002年编译
风能资源特许权政策背景
价格与数量政策机制
目前中国的风电成本是火电(煤碳)成本的两倍,不能够与化石燃料方案竞争。在典型的传统技术成本低于风电成本的全球其它国家,也是同样的情况。在2001年全球风电装机5,500MW,一年增长31%。仅美国德克萨斯州新增装机915MW,七七美国以前任何一年新增装机多很多。
成本与增长状况的不一致由于全球政府根据可再生资源的环境及其它特性得到相当的回报,风电的快速发展得益于政府政策的鼓励。
政府支持形形色色,有研究,开发基金,产品税收信贷,关税免除,税收免除等。近期“Packard/Energy Fountlation”有文章报告中国致力于可再生能源开发。但是对可再生能源系统最重要的两项政府支持政策是:
(1) 提供价格基础支持,典型的是为可再生能源系统提供馈入税收的形式。
(2) 利用数量基础义务,经常满足涉及可再生能源的“绿色证书”贸易。
在污染控制地区已发生了相似的价格对数量的战争。前机制与对污染的价格基础税收在许多方面相似,后者对排出物实行数量基础限制,利用市场贸易达到目的(即排出物贸易)这并不奇怪,污染控制与可再生能源计划被设计于在一个有规定的环境内利用经济原则与机制,否则在未规定背景将不会达到环境目标。
本节首先在几个其它国家内考查污染控制经验,然后是可再生能源计划经验。由于目标相同导致搭接,这两项计划不可避免的连接。例如,可再生能源信贷(REC)市场设计提建立以支持风电,隐含着在“京都议定书”的弹性机制”下的温室气体市场的建立,取决于在可再生能源信贷定义中是否包括与不包括二氧化碳。在讨论它们的利用之后。本节也讲述风资源特许权价格与数量机制。
本节包括与其它更宽市场指向政策联系的分析(洁净开发机制也碳市场世界贸易组织,特权等)及风力资源特许权政策的中国市场过渡的隐含。
1.0污染控制的价格对数量
社会传统地发展,污染控制管理基于一个与工程世界观相一致的建议“政府制定环境目标,典型地是以环境质量标准建立各方面的污染物限制,然后依靠设置禁令或技术导向要求(即排出物标准,设计标准等)来达到或维护要求的污染物水平”。这就是所谓的指令控制达到污染控制。
近十年经济学家提出一可选管理方法,但是替代使用环境质量标准,政府将以边际成本(MC)等于边际收益(MB)这点建立理想化的环境目标。所有的涉及公众健康,生态系统损坏,视野等等将理论上被包括进这些曲线。由于设有“看不见的手”指导社会到MC=MB这点,经济学家已开发出可选管理方法达到它。
取代技术取向方法,经济学家提出两种方案。价格基础机制是由英国经济学家亚斯皮格1920年在它的经典教材《福利经济学》中提出。因此污染税收称为皮格维亚税收。数量基础方法由多伦多大学教授约翰代尔1968年在他的《污染所有权与价格》。尽管从经济观点价格与数量机制是同一事物的不同方面,在他们的应用上有重要不同,特别在政治领域。
最近十年,全球大部分地区已经积累了价格基础税收方法污染控制经验。这主要发生在废水/水污染控制区域,大部分初始经验积累是因为该税收的有效年收入特征。政府最初以很低的税率征税,太低以致于不能影响污染行为。但是随着税率升高,他们开始对污染排放水平产生影响。在美国该机制没有政治支持,尽管他们已被用于很低的税率征税。美国的所有权、市场及最小财富转为公共部门的政治特性已导致转向数量基础管理。
最初转向数量基础计划发生在1970年代中期,美国EPA采用排出物商业计划(ETP)之时。该方法融合一个经济机制允许边际成本考虑传统指令/控制体制。它既不抛弃原先制定的环境质量目标,也不利用指令/控制要求达到那些目标。排出物商业计划(ETP)允许排出源使用廉价的方法满足那些相同环境目标。然后1990年,国会转向代尔经济思想,用数量基础方法控制酸雨。1990年代后期,同样用数量基础机制处理对流层臭氧问题,通过氮氧化物预算及类似城市及地区市场。
大多数欧洲与其它工业化国家最初怀疑代尔数量基础方法,甚至环境经济学家表示偏向于皮格维亚税收。一个重大的国际转变是发生在1996年日内瓦COP2,当美国提议为温室气体呼吁“求实证实与限制”目标,但是指出“国际排出物贸易是未来制度的一部分”第二年便在“京都议定书”中采用了数量基础方法。
从那时起,欧联盟与一大批价格取向国家已热心于京都数量基础方法的建议。在2005年欧盟已引进计划启动碳一贸易计划,单个欧洲国家象英国与丹麦已经采用排出物贸易计划。其它国家正密切地研究该思想。
现在碳信贷有一个市场生成期,有多于12个组织充当“经纪人”或合作商;其它实体愿意去“保证”信贷(甚至在“京都议定书规则稳固地建立之前),一些公司专门进行碳扣押及“沉没”信贷。1996年以来价值/亿美元的交易成交,其中65%的贸易是用于数量大于1,000公吨的CO2当量。信贷典型售价在每公吨CO2当量为0.6到3,000美元之间。
2.0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对数量。
一个类似的政策争论很显然地发表在《New Energy》最近的一篇文章题为“政治价格或政治数量?可再生能源支持体制的比较”。可再生能源体制在全球大部分地区尚未能够直接在经济基础上与传统能源体制比较。(尽管它们有时可在遥远的,边远地区而不与电网连接)。然而,承认在该直接比较中没有充分考虑环境与其它外在事物,传统技术已经获得(继续获得)政府相当的补贴。如果新的环境允许可再生能源技术有资格获得社会支持,那么政策问题将是政府如何以经济效益方式提供支持。毫不奇怪,争论将沿着价格对数量这条线发生。
欧洲风能协会在2001年记录,有4,500MW风电容量加入欧洲电网,风电增长35%以上。德国排列第一,新增装机2,650MW,使德国的风电总容量达到8,750MW。2002年初在欧洲足足一半的欧洲风电容量位于德国。2001年西班牙是第二大市场,装机100MW以上。该国现在是欧洲第二大风电市场,总风电装机3,300MW。丹麦从第二跌至第三总装机容量2,400MW。三个国家总计为欧盟风电装机的84%。
毫不奇怪,三个国家都已有强有力的价格支持用于鼓励风电开发。德国电力馈入法,首先在1991年引进,要求电力公司以等于90%零售价格的保证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在1997年,风电单价达到0.1715德国马克(0.105美元)每千瓦时电厂寿命期,很明显对风电开发有一个重大刺激。丹麦风电法要求电力公司以85%的消费者电价购买私人风电输产出,1997年每kWh价格为0.62克朗(0.09美元)。丹麦风电市场由于产品补贴,碳税收各税收信贷的组合作用也已得到巩固。
在西班牙,1997年法律要求所有可再生能源系统(RES)被支付在平均电力售价的80%到90%之间的一个保证价格。西班牙单位风力获得两种方式支付:一种根据政府规定每年变化,第二是基于平均市场的联合电力价格,添加各种环境贴水(仍由政府决定)。风电生产者可在两者间选择。
最近的增长数字表明这样的价格基础支持的成功,但是甚至他们不传输都在积极地起作用。2000年4月法国发布了一个部长令强调对EOF及独立配电系统操作者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义务,2000年12月命令建立义务的数量标准。风力发电场的购买条件发布在2001年6月,具有有吸引力的馈入定价结构,(在最初5年83.8欧元/MWh,接着的十年是一个运行一时间-独立价格),结果是很有影响的。法国政府有一计划在2010年建立,5,000MW风电,但是到2001年十月已经获得提供13,000MW,从那时起工程提供已经继续,该国的限制电网容量现在是影响风电开发的重要因素。
当这样的馈入税收不必要“固定”时,价格水平支持相当高,在风电容量方面市场有大的增加。风力开发者与环境社团显然欢迎这样的开发。但是丹麦风力和平补贴在1998年独自花费5亿克朗(8千万美元),新容量迅速增加新容量被带入联机。许多人争议这样的价格支持极其昂贵,与欧盟的能量系统的自由化市场导向方示相对立。
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注意力已集中于选择政策机制,即数量基础方法。荷兰在1998年元月引入“绿色证书”体制,是由电力部门(非政府)设计在他们的环境活动计划内容中。规定了2000年发电1,700GWh的自愿目标,生产的绿色标志与市场自愿需求相匹配。在2001年,在荷兰输电系统操作者中(由政府法令)建立一个绿色证书实体(GCB)。绿色证书实体(GCB)确保相应数量的可再生资源电力生产。证书持有者免于能源管理税收。由于欧洲的初步努力,在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意大利和英国绿色证书也已被建立或在发展中。
该计划的主要政策问题是需求绿色证件的资源。正象著明的荷兰的计划,一种资源可能是希望购买环境吸引力能源的消费者的自愿行动。这种方法已被世界许多地方采用,经常标以“绿色电力”。例如在美国一州消费者可选择他们的电力供应者在零售水平,许多已经选择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出的电力,一个零售供应者绿色能源公司在美国六个州有500,000客户。以溢价售电,在加利福尼亚由资源解救中心(CRS)操作的“绿色证书”系统确保客户真正购买到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另一个例子在纽约Madison是消费者也可进入英特网购买由PG&E国家能源集团发行的纯风力证书,40美元购买者可得到由公司11.5MW风力发电机产出的1MWh风电的所有环境贡献。该自愿计划会起作用,但是他们通常不生产由政府及可再生能源系统倡导者搜索的电力生产量。大约有160个由公司运作的绿色定价计划,他们有大约1%的市场占有率。
政府可依靠设立可再生业务标准(RPS)或在中国标以强制市场分担(MMS)来增加市场中的可再生能源系统数量。在该计划中,RPS/MMS(“分担”或“义务”)构成可再生能源市场需求,而项目用增加供应生产证书/信贷。这些市场象污染补贴与信贷一样是人为的。在两种情况下,由政府批准市场需求形成。
在美国,参议院(2002年4月)通过联邦RPS号召在2020年由可再生资源产电10%。能源部预测10%的RPS将导致比参考情况(即没有RPS)的风电生产增加5倍。当公司由现有的燃煤机组转为共燃生物量满足指令目标时,煤的使用预期减少5%。
然而该联邦可再生业务标准(RPS)在美国尚未被完全采纳该努力还是在单个州继续进行。2002年4月11个州已经发展州水平RPS,3个州已经设定了可再生业务“目标”。大部分的注意力集中在德克萨斯,较早记录在2001年一个州新增风电装机915MW。这样做通过了德克萨斯州公用事业调整法令。该2009年指令新增可再生容量2,000MW。该新需求将满足数量基础可再生能源信贷(REC)市场计划,确保以经济高效方式增加容量。与较早记录欧洲价格基础系统的成功相比,德克萨斯提供了一个数量基础方法的例子。
为了确定为什么德克萨斯计划如此成功,劳伦斯柏克利实验室(LBL)用一个初步评估考查该州的方法。发现德克萨斯RPS贡献有几个组成部分:a)强有力的政治支持与管理保证;b)可预计的,长期购买义务;c)可靠的与自觉实施;d)弹性机制(即一个长的“校准”阶段,REC组合等);e)证书(REC)贸易;f)有利的输入规则与安装过程;g)产品税收信贷。(LBL)劳伦斯柏克利实验室发现其它州的RPS计划没有展示这些品质,因此“在可再生能源工业中应干点什么增加信认”。
大约4年前,欧洲议会也对全欧洲国家宣布这样的一组RPS类型的目标。在最后谈判通过,这些指令变为2010年可再生能源“国家指令目标”,在卢森堡单个国家目标范围5.7%到奥地利78.1%,欧洲宽目标为22.0%,而在整个欧洲RPS已被大规模采纳,几个国家正朝这方面继续努力。
可再生责任与义务(苏格兰),2002年4月1日引进,英国给所有持证电力供应商分配了这样的污染责任。2003年3月这个阶段他们将以这样的方式提供他们销售额的3%,到2011年3月升至10.4%。可再生责任证书(ROCs)由天然气电力市场办事处(Ofgem)发放给发电机组,这些可被交换来满足RES责任。
在意大利79/99号立法命令,通常参考Bersani法令,要求生产者与贸易者必须至少占有(附加文件)前一年生产/消费总能量的2%。由国家电网公司(GRTN)发生的可贸易绿色证书用于满足这些需求。贸易计划与电力交易同时由Gestore del arcato Elettrico管理(GRTN)的子公司)。其它欧洲国家奥地利、比利时、瑞典同样引进了由RPS型命令支持的绿色证书贸易计划。
另外,两类欧洲计划已试图培育这样市场导向系统。在一个生动,实时,可英特网贸易平台的可贸易绿色证书(TGCs)中可再生电力证书贸易工程(RECerT)。该工程横跨18个月,在16个国家27个股东有140个参与者,包括:
“假设市场是竞争性并功能良好,aTGCe(即电力可贸易绿色证书)系统在欧盟成员国比馈入税收系统在达到RES-E目标更成本有效与高效”。
同样,可再生证书系统(RECS)是一个工业导向,1999年独立启动,目标是在可再生能源证书方面促进国际贸易。RECS相信可得到证书贸易的国际调和将比孤立,单个国家创始传递更大的利益。RECS开始单个国家的自觉努力,但是现在通过它的发生实体协会,(AIB)进入国际市场。RECS来自20个不同国家的135个组织参与它的计划。注意到在一些欧洲国家AIB以自己的方式合法建立。
有趣的是,在污染控制上,由价格基础向数量基础转变欧洲也已变成一个相似价格向数量转变的战场,但是可再生能源的转变并不进行的相当顺利。
认识到价格支持耗费国家相当的资金,丹麦在1999年决定由馈入价格基础支持转为绿色证书数量基础市场计划。部分地这样意味着超出了政府增长的预算上的问题。正象Morthorst记录:
“在绿色证书模式中可再生生产补贴由公共预算支付变为直接由丹麦电力消费者支付。因此,与环境一样重要把政府从可再生技术补贴的沉重负担中解脱出来。
与该预算上的转变相结合,绿色证书计划也有把风险(财政与政治)由政府转移给风电开发者。
毫不奇怪,风电开发者强烈反对任何从价格支持转向数量基础市场指向计划。丹麦风能协会鉴定在推荐的绿色证书计划中有九个“基本缺点”,前三个包含这样术语“内在的不稳定性”,“不稳定”及“多极市场破坏的可能性……。”他们关注的不是误置——国内与国际市场发展相当慢,以及主题相当不明确。当工业放弃价格支持时新的工程发展骤然跌落,进入不确定市场。在2000年丹麦装机600MW(主要基于价格支持体系指令的建立),但2001年仅有117MW,大多数基于原来的指令。在前半年许多重要风力发电机生产厂商收到非丹麦指令,在9月份的议会听证会中,工业使政府确信数量基础计划是不现实的(至少在短期内),新的市场导向系统被置于不确定的掌握中。
同样,瑞典能源组织国民协会,SERO,称提议的瑞典绿色证书计为“风电与小水电的大灾难”。计划在2003年早期启动的瑞典计划,计划在2003年至2010年增加风电资源生产电量10TWh。而不是集中注意力于风险,瑞典风电设备供应者协会预期大部分新可再生容量将不来源于风力,小水电或太阳能装置而是目前燃煤机组的煤的替代生物体。这将要求非常小的资金投入,绿色证书的市场价格将反映这一事实。因此新风电容量的开发将肯定经受苦难,至少在短期内(直到2008年,根据报告)瑞典有关国际绿色证书贸易作用的报告很乐观,但是即使丹麦风电工业承认该贸易计划会最大限度地适用于一致的欧洲系统而不是单一化的国家努力。但是,建议这样一致的努力不可能在2010年前实施。
RECerT计划较早提到在未来年欧洲内为可再生电力寻找综合的预期支持机制,发展概括图如图Ⅲ-1。
图Ⅲ-1欧洲未来RES支持计划
效率馈入西班牙 法国 奥地利 卢森堡 希腊 葡萄牙 责任+TGCS
荷兰 丹麦 英国 意大利 挪威 比利时 瑞典
绿色价格 芬兰 招标 爱尔兰 经济效率
本周说明六个国家(包括法国)将可能继续价格导向馈入机制,而七个国家(包括丹麦与瑞典)将转向数量导向责任/TGC计划。德国目前有一个强大的馈入税收,没有报告说可能修改他们的方法,即使他的未来方法,本图没有说明。另外两方法,芬兰的自愿绿色电力体系,爱尔兰的投标体制不象责任/TGC方法一样严格,但被认为是走向数量导向机制的开端。
本图说明在近期欧盟可能分为两组,大约一半使用价格支持,另一半使用数量基础体制。给出本图承认的增长的经济效率,以上记录了责任TGC与欧洲的努力,未来长期可能依赖于总的方向(特别是已知的高价格支持预算上的影响)。在美国长期与短期风力发展都将遵循数量基础方法。
但是,这样的可再生能源数量基础市场不容易建立。德克萨斯RPS计划评估记录所有美国州成功地继续进行,政治支持,管理促进,预期的长期购买责任在他们的成功中起关键作用。引进这样的制度上的因素,在国际基础上可证明特别困难的。
3.0 WRC价格与数量
泊来泥得报告认为风电设备尚不能与燃煤电厂竞争,将需要进一步的支持。报告说明:“价格支持需要商业化风场已减少了很多但是还没有突破化石燃料障碍”。因此,支持风电是经济上的需要。
支持的正确形式并不是WRC的关键因素,但是泊来泥得认为“特权方法不要求任何新型财政或定价改革”,所有这些设计用于提供“促进风能的建筑基础……”。现论上,只要提供支持,价格或数量基础体制将起作用。
报告指出价格支持鼓励大量的开发以及当地所有权,这两方面的因素使WRC计划希望去鼓励。但是,实施WRC投标会影响价格支持。文献必须设计规划出WRC投标步骤,投标的一个明显参数目标是电力产品价格。如果政府选择通过固定馈入税收鼓励强大的开发,泊来泥得认为通过在两变量苊的邀请设标可克服潜在冲突:
a) 固定支付打折
b) 缩短固定支付使用期
但是数量基础体制也有他们自己的吸引力,包括重要事实市场导向竞争给成本与价格施加压力。这可帮助使用可再生方案更强有力地与传统化石燃料技术竞争。这样的竞争压力不容易在价格支持计划中证实。泊来泥得认为RPS适合于“在特权投标计划被引进的网络区域内”,数量基础方法也更清楚地瞄准引进市场导向思想。私有部门资金,电力部门的国际工程开发的WRC思想。泊来泥得认为价格与数量支持体制都不曾以本报告(想象)预计的规模应用于特权安排。他推论价格基础体制将花费电网用户更多,但可能在第一轮是一个好的方法,并加速了强大、竞争及风力发电机组地方生产的建立”。但是“从长期来看,竞争体制将更适合”。因此泊来尼得呼吁从价格向数量机制转变。
4.0 中国的价格与数量b
象欧洲国家,中国历史上趋向于使用价格导向机制在管理环境使用经济方法。中国实际上在使用数量导向机制方面没有经验。
中国污染控制努力是显然的。象其它国家,中国开始也采用了指令/控制管理方法(即中央计划管理),随后修改为经济机制(即污染征税机制〔PLS〕,1970年代后期采用)。PLS规定针对不服从的排放源,对指令/控制规定水平之上的每公斤污染征税。不是成熟的Pigouvian税(由于它仅用于超量的排放),但是规定倾向于鼓励服从经济方式。这可能被同时看作指令/控制管理增加效率提高,为价格导向经济方法打底。
随后试图修改征税体制,使它接近于皮格维亚税收的经济理想。这样修改包括对所有排放征税,不仅仅对“过量”征税,增加税率,调节排放考虑污染当量及地理因素。1998年开始在杭州,郑州及吉林检查评估该修改的效率。但是存在许多问题。发现仅有50%的总征税是实际征收的,收费落后于物价上涨(由于它们没有改变),乡镇企业没有很好地提供,征税低于污染控制的边际成本(甚至低于控制设备的运行成本)。因此排放源有时关闭它们的控制设备而支付污染征税,对地方EPB的新的岁收流是对此的无声批评。
最近几年,在中国潜在的数量基础污染控制系统有一些有趣的发展。当然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当前“京都议定书”的数量基础方法及中国将在国际市场碳信贷方面起的作用。
但是甚至在国家水平,已经作出了一些计划去探查排放贸易及其它相应数量基础方法的潜在作用。亚洲发展银行运行一个该方法初步的探查计划,包括在陕西省及其它地区考查分析。目前提供资金评估排放贸易提议在山西与安徽省关注酸雨,并在太原努力引起国际注意。其它组织已鉴定了至少九种情况的研究,在已应用排放贸易方法的地方,在许多省。
中国政府也已指出有兴趣应用数量基础机制在国家水平防止酸雨问题。在1999年后半年,SEPA与美国EPA领导一个专题研究组,它的计划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值得探讨的是怎样运行市场机制会利用市场的力量控制SO2污染改进环境质量”。专题研究组的结论是两个国家管理机构同意合作该方法的可行性研究。
在中国数量基础方法是否在污染控制领域变为可行,还在等待望观,给出相当的“法律规则”服从结果是明显的,及本国的产权不确定状况。如下记录,国际趋向于该体制的影响,中国最近进入WTO及中国超向市场经济继续发展会鼓励这样污染控制的发展。
在可再生能源领域,中国目前追寻小规模,沿着两个经济轨道加大步骤。在价格方面,中国已决定为风力发电生产提供有利价格。强制公司购买风力发电机组发出的电,但是能源基本原则报告“SDPC将开始实施已存在的可再生能源管理规则。一个例子是要求公司购买风电,不是目前遵循或强制的”。
中国没有设计一个固定的高馈入税收在国家水平去促进风电发展,但是替代提供有利电力购买协议(PPA)在一个工程特性基础方面,扩散了电网的高价负担。但是目前中国的外国投资者特别关注PPA协议。
例如福建省煤州湾是一个725MW燃煤电厂,中国第一个电站从ADB获得有限资源,私有部门财政,7亿美元的设备以建设—运行—传输(BOT)原则开发,是获得国务院与国家计委批准的第一个全部外国拥有的电力工程。也是第一个中国的国际电站获得亚洲开发银行直接公正投资与债务财政。所有者持有与福建省电力局20年的PPA。当工程竣工时福建省明显退出PPA。
风电高价PPA“负担分享”也已变为悬而未决。在1998年5月,中国获得世界银行/GEF贷款用于中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工程(REDP)建设5个风场:100MW在内蒙古辉腾锡勒,50MW在河北省张北,20MW在福建省平滩及20MW上海两个场址,但是辉腾锡勒,张北及平滩当中国国家电力公司决定分解华北电网为小的省网时遇到了问题。由于工程建设档案从190MW中消掉:“由于费用要扩散到地区网,分解为小的省网意味着高风场价格的影响变大。这在包括省PPA特别是REDP大的风场产生了困难”。同样的文献提出问题的重点是国家需要,而不是电网或工程导向政策框架。
在数量基础方面,“十五”提出可再能源强制市场分享/贸易机制。世界银行与GEF支持该方法用于中国可再生能源扩大计划(CRESP),用于可再生能源战略伙伴。
B.连接更广的市场目标
1.0 连接CDM与碳市场
电网电的物理特性使得不可能跟踪具体电力生产者与具体终端用户的连接。因此,即使用户消费更多的由风场或太阳能板产生的“绿色”电力,不可能把以这种方式生产的具体电力传输给他们。
但是用于“绿色证书”方法,认为RES如风电场能够生产两种单个产品:a)电;b)“环境”绿色证书的一种商品。该方法的强大特性是两商品能够在两个不同的市场销售。电本身在当地贸易和消费,它的价格典型地基于传统管理税收。环境利益反映在证书上,另一方面,能够在本地,国家甚至国际市场,根据商品本身的定义及其认证。这样,它的价值可由开放的市场力确定,从该商品获得的收益在为工程开发提供资金证明为有用。
象前边所述,数量基础市场已建立用于污染控制,RES的发展被认为是“污染控制”的努力,如果能够替换产生污染的能源设备。确切地讲该方法受鼓舞于“京都议定书”,可选设备被认为是底线的一部分,新的RES使污染减少,故可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京都议定书”有三个“弹性机制”用于建立这样的一个国际市场。工业发达国家(即所谓的附录Ⅰ国家)已同意减少的规定水平低于1990年排放水平,因此必须得到一个具体的碳预算。在“国际排放贸易”(IET)弹性机制下他们可以“单位分配量”(AAUS)的形式购买或销售该预算。根据在Marrakesh的COPT通过的协议,他们也可以使用基于发展的“单位拆除”(RMUS)用于碳减少及土地使用交换。
工程水平温室气体改进以“将发生什么”为底线也将被允许,有两方面的内容:a)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b)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前一种情况属于“联合实施”(JI)弹性机制,信贷被称为“单位排放物减少”(ERUS),这样的ERUS可被生成,例如日本一公司在东欧机构作能源高效投资。后者贸易系统被用于为发展中国家努力参与减轻地球变暧,即使他们没有同意作任何排放物预算,并帮助他们获得可持续发展。该弹性机制被认为是清洁发展机制(CDM),并提供涉及单个工程的“认证排放物减少”(CEPS)。这些会包括,例如,德国公司在中国建立风力发电厂。因此在CERS中的市场是WRC工程中的重要因素。
中国在CDM中的潜在作用已在近几年引起注意。在前次波恩分析中,沃德曼考查了从京都议定书弹性机制发展的潜在市场,认为“CDM大约3倍便宜于JI,大约6倍全家于IET”。象中国这样的国家有很好的条件从碳市场开发中得益。艾德曼特艾罗发现在2010年中国独自可从碳贸易市场获得大约40亿美元,其它非发达国家合起来将获得相同数量。张估计中国本身可获得60%的CDM市场,导致一些玩世不恭的分析建议CDM作为一个词首字母的缩略词确定支持“中国发展机制”。
事实上由于波恩与Marrakesh已抑制了该热情,在几个方面。首先也许是最重要的,美国从京都协议脱离大大降低了市场中碳信贷的需求。在Marrakesh技术妥协需要完成政治协议也对CDM信贷乐观需求有影响,许多人想念存在于俄罗斯与乌克兰的相对便宜的ERUS将排除CERS,至少在短期内。因此对于象中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工程,碳信贷市场将很少,产生很少的岁入。
然而在对实施该弹性机制的部分双边与多边捐款人已有继续的兴趣,在中国几个CDM工程目前开始进行:
* 电力部门工程(由世行,德国,瑞士提供资金);
* 省级能源高效与可再生能源工程(由亚洲发展银行提供资金)
* 铁/钢与化学工程(荷兰提供资金)
* 运输与碳分离工程(加拿大提供资金)
* 能源保护与其它(由联合国基础与开发计划署提供资金)。
在风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开发风电设备将产生在CDM下的CERS,并且这些信贷将在国际市场上出售。
以上绿色证书讨论代表与风电设备关联的几种“环境商品”,提出明显的政策问题,这些的碳在绿色证书内是不是组合,或是不是可被“分门别类”并在CDM市场出售。这些问题在美国与欧洲得到相当的关注。
多重环境贡献支派分门别类的首要优点当然是能为可再生能源工作传送多重收入流。这是重要的。当与其它温室气体与/或污染控制方案比较RES工程倾向于昂贵,无论怎样许多RES工程仅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可图。
但是有许多缺点。即使直接进行绿色证书交易,存在双重计算的可能。这会发生,例如,如果1MWh风电售于两客户,或一客户用1MWh满足两个规则要求(如RPS与污染控制要求)。证书、证据及认证追踪系统必须被设计的保证这样的行为不发生。
在一个分门别类的背景下,这样双重计算的机会增多,也许很大。资源解决中心已进行以双重计算的广泛分析,建议给类标以“部分双重销售”这样将下降。资源解决中心(CRS)鉴别发生的真实与觉察部分双重销售。例如当绿色证书用户因为地球变暖关注购买证书,觉察双重计算会发生。甚至没有了解到碳信贷已被分别销售。他们的行为因此没有气候改变价值。再者,预防主要依靠交易的严格管理监督,及对用户的准确情报。其它问题也会发生,特别在管理领域污染控制市场也已存在。例如,在美国SO2与NOx市场已经存在,任何宣称通过RES养活这些污染物弥补化石燃料电力生产不会发生,除非他们的污染物允许量也退休。另外对应的污染物减少可售于其它排放源。
是否值得组合或分门别类最大限度取决于政府计划目标。例如,一个国家为了培育能源领域的技术发展可决定支持RES;发展有弹性的及有大的能源技术组合,改善市区环境条件。如果涉及GHG控制的环境利益在国家思想上起相对小的作用,那么容易接受碳的分门别类,把它销售于国际市场。另一方面,如果地球气候改变被认为是支持的中心原因,那么将可能保持紧密的组合。
在德克萨期REC系统中,所有与RES有关的环境贡献是组合的,并属于REC。一直是这种情况大多数RPS发展到现在。一些已保持这样严格控制不必要地约束市场,但是以上讨论分门别类的原因是合法的。有人建议折衷的办法是仅提供“组合”产品给零售消费者与小能量用户,而给大的、更复杂用户以与专门的分门别类排放物减少设备有关的附加弹性。